索 引 号: 13567018/2020-0187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10-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市监行处〔2020〕411号
当事人:河北今适加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安志辉
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今适加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展柜摆放的鸡爪、猪头肉、三黄鸡等熟食制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现场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及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对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鸡爪、猪头肉、三黄鸡等熟食制品进行的扣押,当场交付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平市监行强决〔2020〕011号)。
经询问,该超市2020年9月26日从平泉市平泉镇尚品熟食店购进的鸡爪购进了3千克,购进价格是46元/千克;猪头肉购进了4千克,购进价格是64元/千克;三黄鸡购进了9千克,购进价格是34元/千克。货值金额700元。
截止检查时,该超市鸡爪销售了1.5千克,销售价格是56元/千克;猪头肉销售了2千克,销售价格是70元/千克;三黄鸡销售了3千克,销售价格是44元/千克。销售金额356元。购进金额299元(购进数量*购进单价)。违法所得57元(销售金额-购进金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鸡爪、猪头肉、三黄鸡等熟食制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事实;
2、2020年9月28日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鸡爪、猪头肉、三黄鸡等熟食制品的时间、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事实的事实;
3、该超市商品录入单及购货凭证,证明了该超市购进上述熟食制品的时间、数量及购进价格的事实;
4、该超市2020年9月26日和9月27日销售流水记录,证明了上述熟食制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的事实;
5、该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6、平泉市平泉镇尚品熟食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合格文件的事实;
7、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书,证明了当事人委托高丽娜处理此案的事实;
8、安志辉、高丽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安志辉、高丽娜的身份。
当事人经营的鸡爪、猪头肉、三黄鸡等熟食制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于2020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和听证申请。
案发后,当事人能配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但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者未尽到审查义务。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6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意见:1、没收未标标签的熟食制品9.5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57元;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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